[陕新闻]陕西:提高稳岗返还标准 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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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定后返还标准、扩大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提高失业保险稳定后返还标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延长老年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分阶段发放失业补贴、分阶段增加临时生活补助、简化申请流程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通知主要集中在这六个方面:
提高稳定岗位回报标准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申请2020年稳定返还,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和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企业按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名单划分,实行企业和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困难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稳定岗位返还,继续按照陕人社发〔202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因本人意愿停止就业,已登记失业,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临时物价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了老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保险金。
分阶段支付失业救济金
2020年1月至12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救济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费标准的80%。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失业的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因自身原因,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者参保缴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从2020年1月至本通知发布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但已暂停再就业等的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补办。
分阶段扩大对失业农民工的保护范围
由参保单位招用、个人缴费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应及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后参保不满一年仍未就业的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两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减少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缴纳同等保险的失业农民工,应按参保地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费。
分阶段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以现行联动机制的补贴标准为基础,每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分阶段提高一倍,即每人每月60元。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简化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参保失业人员以身份证或社保卡进行线上线下申请,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从次月开始发放。接受失业救济金和临时生活补贴至2020年12月31日,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申请人可以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陕西省政府服务网http://1.85.55.147:17007/index.do)或xi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xahrss.xa.gov:8615/)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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