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北地沟油第一案”五被告获刑 非法炼油31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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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轰动一时的“陕北沟油第一案”被检察院抗诉,延安中级法院重审判决:撤销原判无罪,维持子长县人民法院原判。
据了解,2012年4月9日,子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在一个涉嫌非法加工猪油的黑窝点查获精炼猪油73桶,共约3150公斤,肉渣113块,约1600公斤。同时发现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长期从农贸市场采集的槽头肉、废弃猪皮、废弃内脏等猪肉下脚料中非法提取食用猪油。根据子长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和案卷材料,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改祥、、、石生产、销售、投毒有害食品。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五名被告有罪。被告人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子长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审上诉人石等四名被告人无罪释放。本报内部引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质疑一起地沟油案件的清白”,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反映。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裁定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前不久,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维持子长县人民法院原判,判处包括杨建民在内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
编辑:蔡勋
标题:(要闻)“陕北地沟油第一案”五被告获刑 非法炼油31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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