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为按月征收 逾期不缴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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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日报(记者小林通讯员张鹏飞)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生活,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近日联合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其中规定,对未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足额征收就业保障金。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残疾人为职工或者与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一名一级至二级残疾人或者一名一级至三级残疾军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安排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收残疾人,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安排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人数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差额乘积计算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残疾职工就业证》,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地方税务机关视为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地方税务机关应实行同税同费征收管理,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情况。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少交保障金的,应当督促举报,追回保障金。《办法》还规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且从业人员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交保障金。
《办法》还规定,保障基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少或者降低安全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请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处以每日5‰的罚款。
编辑: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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