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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闻]陕西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16 17:04:02 阅读:

日前,省高院公布了8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刑事、民事和司法援助领域。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展示了我省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果,展示了我省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从而引起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关注,营造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监护人强奸幼女案

被告被判十年监禁

2016年6月的一个晚上,被告薛某在自己开设的托管中心值班室引诱被害人王某(12岁)与其发生性关系。薛某利用王某托管后,多次引诱被害人王某到托管中心值班室与他发生性关系,导致王某怀孕并流产。

经审理,大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被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仍引诱被害人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薛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薛某刑满释放后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培训、托管等活动。

本案是一个14岁以下少女被性侵的典型案例。由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刑法》第236条第2款明确规定,强奸未满14周岁的幼女,按照强奸罪理论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少女的特殊保护。被告人薛某利用抚养权引诱被害人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近两年,最终导致其怀孕,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情节恶劣,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一个男人猥亵了一个男孩

被告被判6年监禁

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游某某(男,1972年出生)将包括牟磊在内的3名14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和包括高某在内的3名儿童诱骗至偏远地区强制猥亵,对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强迫他人猥亵、胁迫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他被判6年监禁。

本案是典型的猥亵男性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性侵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和儿童猥亵。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保护儿童的性权利,坚持对此类犯罪进行严格处罚。本案被告侵犯的对象均为未成年人,且均为男性,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极大。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很多家长和老师认为性侵伤害的是女性未成年人,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性保护关注度很低。男性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相应的性侵害防范意识,应加强相应的教育,防止类似案件发生。(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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