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昆明首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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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屯玉种业企业状况通告工商打假违法被驳回
4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企业不服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企业确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保留(档案)》
财产通知书》违法取消的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是昆明中院实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以来,知识产权和行政法官共同组成共同议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2006年12月20日,辽宁海禾业有限企业向云南省工商局报告,取得云南市场销售的“屯玉7号”玉米种子和海禾企业生产、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利证书”,进行国家检测 云南省工商局经过初步起草调查,于2006年12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种子向楚雄种子企业制作了《保留(档案)财产通知书》,当场保留(档案)楚雄种子企业经营的934公斤“屯玉7号”玉米种子
屯玉企业经过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昆明中院经被告省工商局通报,初步调查,认为有第三者楚雄种子企业销售,原告屯玉企业生产的“屯玉7号”玉米种子构成假种子的嫌疑,检查结果也是原告屯玉企业生产,第三者楚雄种类 本案被告省工商局拥有调查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法定职权。 本件省工商局根据法定职权初步认定相对人涉嫌销售假种子的,采取涉嫌保留(存档)假种子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国家相关农业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屯玉企业认为此案与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有关,被告认为不应该将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作为假种子的问题立案管辖。 昆明中院首先在海禾企业通报中提到市场上的“屯玉7号”和“海禾1号”是同一品种,其投诉要求是向被告省工商局依法认真调查,不是要求处理植物品种权纠纷,被告侵犯种子权利 原告提出的这个诉讼观点没有依法支持。
昆明中院一审判决,原告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驳回了被告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12月29日进行的云工商公减字( 2006 )第1号《拘留(档案)财产通知书》因违法取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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