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175万天价交通事故赔偿背后:撞伤不如撞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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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过人行横道时,被疾驶而来的卡车撞倒,受了1级障碍。 这个诉讼的目标是达到250.5万元的交通赔偿案件,最近经过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的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司机所属的工程企业向受害者支付175万元赔偿金。
相对于以往通常的同类案件最多几十万元的赔偿金额,175万可以说是天价。 据负责法官介绍,这种巨额赔偿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极为罕见。
2007年12月13日下午11点左右,一名企业职员王某驾驶轻型卡车去雅安市雨城区时,前面出现了人行横道。 这时,雅安市民横某走在这条人行横道上。 王某突然踩了刹车,但由于车速太快,卡车直接撞到了锣某。 在巨大的冲击下,有锣的整个身体像氡一样飞出,掉在几米外的路面上,浑身是血。 王某看情况,赶紧打了120个电话,听到消息赶到的急救人员把横某送到医院急救治疗。
横某捡了命,从此不能站着。 现在外界也只有一点神智反应。
2007年12月23日,雅安市公安局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就此事故认定:卡车司机王某完全负责。
龚某受伤后在雅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个月,花费医疗费41万多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理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55753元,其中肇事者王某已经支付了45万元。
2008年9月17日,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横某为一级残疾,鉴定后续治疗费,以横某护理依存度为所有护理依存度。
据承办此案的二流法院华阳法庭法官李庆梅介绍,2009年1月16日,华阳法庭受理了横某所属卡车的某企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横某告诉被告其前期发生的部分医疗费和部分各种规定的补助费50万元、残疾补助金40万元、护理费50万元、精神抚恤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60万元、残疾人用具费5万元、营养费20万元及必要的护理用品费20万元、财产损失费5000
在法庭上,被告所属的某企业对龚姓的遭遇表示同情和遗憾,对龚姓家属要求赔偿的项目也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要求的赔偿额过高,企业无法接受。 当事双方在法庭争论后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案件明确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 法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耐心地进行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
在记者发布消息之前,被告方面已经支付了所有的赔偿金。
因交通事故得到了175万元的赔偿。 人们不禁问——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金为什么这么高?
“也许175万这个数字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实这个事件与通常的交通事故赔偿方案相比,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 二流华阳审判长王文华对记者说,在本案中,事故当事人具有充分的赔偿能力,基于自愿且更好地保护事故残疾人的权益,法院进行了调解。 被告方面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就不能赔偿这么多,原告的权益保护只能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 调整结果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需要强调法律并不因当事人而异。
王文华认为,除了175万这个数字外,此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也值得关注和探讨。
王文华做出了这样的假设:如果本案中卡车撞到两个人,一个有一级障碍,一个死亡,该怎么办? 实际结果是,他们民事赔偿的赔偿额大不相同,死者的赔偿额可能在25万元左右,伤者的赔偿额可能是死者的数倍。 这样,是否让人们有冲突比冲突更好的认识呢?
事实上,与这个事件相比,社会上有不少人持这种看法。 在过去的交通事故中,司机撞倒行人后,也有故意撞伤人员死亡的情况。 其主观认识是,不仅因冲突而损失,而且麻烦少,赔偿额也远低于撞伤。
“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是故意杀人的。 ”。 王文华说,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没有主观意图。 但是,撞倒行人后,打开轧制导致死亡的,和用刀杀死伤者一样,只是采用了不同的凶器。 这是以夺走别人生命为目的的行为,是故意侵犯别人的生命权,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冲突不如冲突”的看法有重大错误,持有这种看法的人真的不清楚。 普通交通事故可能转化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导致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
王文华说,只有华阳法庭,交通事故事件已经占很大比例。 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时非常令人头疼。 在本案中,被告具有良好的履行能力,取得了满意的司法效果。 但是如果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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