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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闻]陕西省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始末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12 19:4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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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这里很臭。法院判决后,有人照顾,有人治疗。环境比以前好多了。不久前许多人来这里钓鱼。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三元县大城镇村民胡奎在清河大城镇河堤上笑着说。

本案的判决有效地治理了该镇的水污染。本案具有很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对全省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荆万宗对此印象非常深刻。

以前的污水处理区现在到处都是碧波和水鸟嬉戏。从检察机关开始侦查到全部案件审结,历时3年2个月。期间,陕西省司法机关关注了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法制日报》最近做了一次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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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有一条渭河支流。几千年来,清河不仅为沿海人民提供了足够的饮用水,还灌溉了海峡两岸的基本农田,成为人们心目中的生命之河。

20世纪80年代,三原县和该县东部的大城镇涌现出近百家乡镇企业。由于乡镇企业生产技术落后,缺乏环保意识,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清河。渐渐地,清澈的河水变得又脏又臭,蚊子滋生。河水不再用来灌溉农田,河里的鱼虾也不能再为人们的餐桌服务。

21世纪,随着环保理念、技术进步和资金保障的推进,三原县建成污水处理厂,清河县水质明显改善。清河湿地公园已经成为人们放松身心的好地方。

但三元县大城镇的情况不容乐观。清河大城镇的两岸和下游的人们还在遭受水污染。难闻的气味、漂浮的死鸟和死去的庄稼都在告诉人们水污染带来的危害。

2016年春,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大城镇大成村南排污口直接排入清河,造成清河污染。

经检测,被污染河水的需氧量、重金属、有害细菌严重超标,水质劣于五级,严重影响沿海人民的生产生活,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大城镇人民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污水排放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当时,我国一些省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过认真调查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2016年10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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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之时,正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起步阶段。我们没有审判经验,上级法院派人指导审查案件材料,严格掌握受理案件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案件依法受理,为后续审判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三元县法院副院长权俊熙回忆说。

在登记阶段,该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成功立案,三原县法院民警与当地党委、政府多次沟通,最终认为大成镇政府作为渭河流域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保护排放水的法定义务。权俊熙补充道。

2016年10月24日,三元县人民法院受理三元县人民检察院诉三元县大成镇政府案。

三原县人民法院立即组织主管副院长、行政院长和办案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部分省份公益诉讼的要求,合议庭及时组织证据交换,前往案件现场查看水污染实际情况,查明大成镇政府对辖区内水污染防治负有法定监督职责,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水污染持续。

由于当时处于行政公益诉讼试点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统一分为两项:一是确认被告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告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这两项申请都没有明确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具体到本案,是否按照统一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是否要求公益诉讼人变更诉讼请求,并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以使判决具有可执行性。为此,合议庭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终合议庭与公益诉讼人反复沟通,公益诉讼人在立案时变更诉讼请求,使诉讼请求指向具体,被告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明确且易于实施。

在被告应当履行判决义务的期限问题上,上级法院及时提出了指导意见,同时引入了专家论证意见,使判决更加科学、可执行。三元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景峰介绍。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的周期应该是多久?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如何准确把握?如果不能规定责任期间,判决就失去了可执行性,这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合议庭经过慎重审议,决定由专业机构担任专家证人,出具专业书面意见,并确定被告履行法律责任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

2017年4月11日,三元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确认被告向大成镇大成村南清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义务。职务行为违法;被告被限制在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大成镇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确保排入清河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并于同年4月17日将判决送达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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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决书后,大成镇政府为了保证执行判决书期间污水不再流入清河,在排污口附近租了15亩地,开挖了一个两米深的蓄水坑,并做了防渗处理。每天用水泵将污水抽入坑内,然后用水车运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处理项目的大城镇党委成员罗平安告诉记者。

镇政府积极经营项目,争取资金,并提交审批。在三元县委、县政府的强力领导下,大成镇政府筹集资金近3000万元,于2017年12月完成全长20.1公里的污水管网铺设,连接镇内12个行政村和37家企业(其中15家为重点排污企业),实施污水集中处理排放。

2017年8月,总投资2929万元、日污水处理量2500吨的大成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2018年11月正式投入运营。

期间,三元县人民法院、三元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提出要求,确保污水处理工程按期完成。

2019年6月,25个月履行期届满,大成镇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全部竣工,案件全面执行。

本案发生在检察公益诉讼探索之初。经过25个月的环境治理,清河由浊变清,群众生活环境得到改善。这已成为我国未来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方向,即在充分发挥司法作用的同时,形成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的有效衔接,实现生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徐莉无法掩饰他的激动。

据了解,为确保大城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城镇人民政府拟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总投资7335万元,日污水处理能力8000吨。目前项目于2019年8月开工,预计2020年6月竣工,可满足大成镇未来10年的污水处理需求。

近年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各级人民法院把新时期环境资源审判作为新的使命和任务,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的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环境正义的作用, 为改善陕西生态环境质量、抗击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李智说。

证词:

陕西省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取得良好效果的直接原因是检察机关、法院和基层政府积极履行职责,根本原因是法律规范和限制。这起诉讼的意义不仅是为了有效控制清河水污染,保护环境,也是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履行职责。

三年多之后,全部落实到位。这是用法律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有益举措,也是用法律手段监督政府行为、保护环境权益、推进法治的生动实践。(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孙,刘伟,)

标题:[陕新闻]陕西省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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