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对公诉案件退查问题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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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凯
为了增强办案人员的规范意识,提高司法理念和办案质量及效率,笔者分析了陕西省某检察院公诉案件调查驳回率高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降低调查驳回率的建议。
基本情况
从退回案件数量来看,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某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557件,退回补充侦查336件,其中1次补充侦查261件,2次补充侦查75件。
根据调查拒绝率和案件类型分析,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我院公诉案件调查拒绝率分别为27.6%、23.4%和16.3%,二次调查拒绝率分别为20.2%、5.6%和3.6%。同时,退案类型相对集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退案率较高。
存在的问题
一是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重视不够。有的侦查人员有“重破案轻撤侦查”的倾向,简单地按照检察机关下发的补充侦查提纲说明工作情况,使得案件证据仍然达不到起诉要求,甚至有的案件因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瑕疵而不得不延期审理,进而补充侦查所需的证据材料。
第二,检察官撤诉的原因不够明确。撤销侦查的原因比较宽泛,有的案件比较简单,撤销侦查的必要性没有充分说明,导致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侦查质量不高。
原因分析
首先,一些调查人员不知道证据。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破案率上,对证据是否符合法院质证标准和审判要求关注不够。
第二,一些检察官有了新的想法。撤回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保证案件的提起和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为了延长办案期限进行监督和制约。
工作建议
更新检察理念。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逮捕起诉一体化”机制的优势,重视逮捕后继续补充侦查大纲,降低审查起诉中退回侦查的比例,及时进行口头补充;退回的案件应明确补充证据的目的和调查方向,杜绝随意调查的情况,以延长办案期限。
加强沟通和及时跟进监督。检察官应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及时掌握补充侦查的返回情况,解决侦查机关在返回侦查中遇到的疑问和问题,提高返回侦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检察官应加强对案件和司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应通过日常检查和案件评估的方式,对检察官回避调查的质量进行评估和评估,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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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对公诉案件退查问题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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