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新闻]西安明确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认定为工伤且申请时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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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保护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及相关人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要求,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防控人员的权益,结合Xi的实际情况,1月27日,Xi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进行了
认定工伤,延长申请期限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中,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公感染流行性疾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因预防、控制、治疗、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延长至90日。
相关药品、医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暂纳入基金支付
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涵盖的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工伤职工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使用相关住院服务设施的费用,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特殊事务,快速识别和快速支持
各相关部门将密切配合,确保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办理时限,办理专项事务,认付快,积极引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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