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财税问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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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系统会带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征税信息。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这样的专用发票,大厅收附加税吗?如何确定当月开具的发票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车票,每月累计开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暂不征收“两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小规模纳税人每月累计开票金额超过10万(每季度超过30万)的,在超开票时一并计算征收“两项附加费”和水利建设基金,小规模纳税人“两项附加费”减半征收。
问:一个一般纳税人这个月转了16万元进项税,缴纳了各种税。这个月还有5万元的销售额,已经交了增值税。这5万元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优惠,免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不是,纳税人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财税[2016]12号文所称“月销售额”,是指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包括进项税额的转移。
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月,发现1月增值税进项票取得有问题。进项税转出,缴纳增值税2000元。当月没有收入。问补充增值税涉及的“两项附加费”是否可以适用于财税(2016)12号享受减免。
答:是的,纳税人当月没有销售额。财税[2016]12号文所称“月销售额”,是指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包括进项税额的转移。
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因为2月份开的红字发票是冲抵当期销售收入,申报收入没有超过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两项附加费”能否适用于财税?2016年12号可以享受救济?
答:是的,纳税人每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财税[2016]12号文所称“月销售额”,是指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包括负数抵扣的销售额。
问:某企业采用增值税纳税,分支机构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分支机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2016年12月12日分支机构销售额能否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优惠?
答:在总局明确之前,陕西省将暂执行以下标准:总分行当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总分行可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优惠待遇;总分行当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的,总分行不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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