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创建节水型城市小知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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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节水型企业、单位、住宅小区?
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住宅小区是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1.适用范围:根据《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考核办法》,在市(区)、县(市)规划区内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用水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可自愿申报“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住宅小区”称号。
2.不得评为节水企业、单位或小区:①有家庭用水包费制度;(2)蒸汽供应锅炉没有冷凝水回收;(3)有间接冷却水直接排出;(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⑤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全国平均水平高60%以上;6.擅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或者未按要求关闭自备井的;⑦企业、单位未落实用水计划;⑧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等相关税费的;⑨继续使用被国家和省列入禁止和淘汰落后用水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的产品。
3.考核标准:与《陕西省节水企业考核标准》、《陕西省节水单位考核标准》、《陕西省节水住宅小区考核标准》相比,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考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
4.申报及考核命名:1申报:各市(区)企业、单位、住宅小区直接向市(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的企业、单位和住宅区应当报县(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②评估: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提出评估意见。③公示:符合考核标准的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在当地城市节水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听取社会各方意见。④命名:由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命名并颁发许可证。
5.备案、抽查、复审:①备案:各市(区)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备案,并在其网站上公布。②抽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适时对各市(区)进行抽查。③复审: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程序和内容与新申报一致。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且未申报复查的,撤销其称号,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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