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新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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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从英)11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召开的《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视频电话会议上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秦岭将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得到保护,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将得到有效建设。”陕西一直致力于推动秦岭保护法制化。2007年11月,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了该条例;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始修改该条例,于今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此次修订的《条例》突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原有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相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扩大和调整了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将立法理念从“限制发展”转变为“保护优先”。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导向,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本次修订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将核心保护区范围从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主梁两侧1000米以内和秦岭主枝两侧500米以内区域及相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面积比例由0.77%提高到13.92%。在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工业准入负面清单将改为工业准入清单。为了建立严格的责任监督体系,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监督监督体系,规定秦岭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流失审计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据有关人士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在国家立法之前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没有上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结合陕西实际和秦岭保护的紧迫性做出的创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秦岭。从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到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不仅是名称的变更,更体现了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推进秦岭生态环境治理模式转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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