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新版秦岭生态环保条例:保护优先、责任追究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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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起,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原《条例》中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相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的范围显著扩大
《条例》将核心保护区范围从海拔2600米扩大到海拔2000米,将秦岭主梁两侧1000米以内和主干道两侧500米以内及相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面积比从0.77%提高到13.92%,重点保护区面积比从26%提高到30%。
严格的标准和多种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条例》还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工业准入名单制度”,“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采石”。
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一般保护区内的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土地空房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实施终身问责制
通过对比,记者发现,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在考核和责任追究方面,规定秦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终身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在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或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应约谈相关政府主要负责人。
原标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版本:保护优先,责任终身》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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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新版秦岭生态环保条例:保护优先、责任追究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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