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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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活动,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正,主动平反,促进信用社会建设,11月29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各级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行业或地区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修复的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这是陕西省提高守法诚信意识的新举措。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不可信行为之间的信用修复“门槛”存在差异
公共信用修复是指本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收集并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规定的披露期内,失信主体自愿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守法诚信意识。经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省、市信用建设部门批准后,不再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办法》划定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对于涉及一般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信用修复认证单位确认后,可以在信息披露后三个月内进行信用修复。对于涉及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参加信用建设部门组织的信用修复培训,提交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并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信用修复认证单位确认后,可以在信息披露后六个月内进行信用修复。
“黑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对于各行业失信的“黑名单”信息,在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后12个月内未出现失信行为的,需符合以下条件,经信用修复认证单位确认后申请信用修复: (一)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参加信用建设部门组织的信用修复网络在线学习或现场培训活动,并通过信用法规知识在线评估;(二)主动接受符合要求的信用服务机构的第三方信用监管和信用修复指导;(三)提交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四)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五)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具体的严重不诚信是不会靠信用来修复的
三种具体严重不可信行为的信息不会被信用修复:(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的;(二)因行贿、偷税、诈骗、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拖欠工资、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传销、无证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网络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可挽回的严重失信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三年内不予受理
各级信用建设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信用修复认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者拒绝信用修复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裁决和处理。在信用修复活动中,不可信主体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等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结果将被撤销,不可信行为的信息将被纳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受理不可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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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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