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小区公共收益主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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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突出矛盾,27日,《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方面,修订草案得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为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应明确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社区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议事协调机制。针对物业管理中各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为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修订稿增加了“监督管理”的相关章节,详细列出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了有效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公众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关注,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每季度应以高于50%的比例进行补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营业收入应单独分类,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规定全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分级监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评估。
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管理,解决居住区停车位不规范的问题,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拟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当场标明。人防工程通常作为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各方依法享有知情权,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事项的透明度,修订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需要公示和公布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自治组织的规范运作。
这组手稿是记者刘雪妮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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