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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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雪妮)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多项法规,其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核心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多次修订,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
根据规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不以海拔为基础,形成“海拔+公园(斑块)+生态廊道”的保护模式。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开展与其保护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工业准入名单制度。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采石。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一般保护区内的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农舍和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流、公路用地和公路建设控制区设立农舍和民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在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或者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尚未完成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相关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面试对公众开放。
陕西省测绘条例
加强监管防范网络地图安全风险
《陕西省测绘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
关于维护经费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同级财政资金作为主体投入的卫星导航基站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投资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其他资金自行维护,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还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履行互联网地图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互联网地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移送网络信息主管部门调查。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清洁利用和能源化工转型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鼓励发展新技术, 煤制油、煤制气、超远距离输变电等新产品和新产业,支持煤层气、页岩油和天然气、煤矸石、粉煤灰和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煤、煤和炉渣资源
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严格控制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布局。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开发活动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采取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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