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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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殿达来自上峰)记者昨天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经营活动和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可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系统建设、披露、使用和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识别、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
根据《办法》,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分为1、2、3、4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种差异化标签管理类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信用等级为基础,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违反建设单位法律责任,违法预售商品房,非法转让房地产,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股东利益等。,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以50分为基本信用评分。对信用等级优秀、良好的开发企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于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优先推荐或推荐奖励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国家A级演出房屋、舒适住房示范项目评估,以及企业首评。对于被评为优秀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升级和延长房地产开发资质时,将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一般信用等级的开发企业,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进行日常动态核查,核查率每年不低于20%。信用等级较差的开发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开发企业名单,监管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办法》强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当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纳入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管范围。企业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况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如果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整改完毕,可以取消公示。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当自记录之日起转换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及时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纳入信用档案。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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