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两部《指导意见》 重点监督侵害秦岭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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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伟通讯员余明)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青山绿水,建设美丽陕西?如何预防和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8月23日,记者获悉,陕西省检察院为保护绿色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两个具有陕西特色的检察监督指导意见,为处理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涉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对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线索970条,提出检察建议913条,起诉案件39件。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域特点和检察公益诉讼法,陕西省检察院对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功能促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秦岭保护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黄河长江治理》)
在监管重点方面,《秦岭保护指导意见》提出,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8大类28种违法活动应作为监管重点,特别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毁林、滥采、乱放、滥猎等行为侵犯了秦岭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黄河长江治理指导意见》提出将水资源保护、河道防洪安全保护等4类25类违法行为作为监管重点,重点关注公民、法人破坏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侵害的行为。
在监督方式上,两个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诉前程序、检察监督等方式,针对发现的常见行政监督漏洞,向有关行政机关发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将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转送纪委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通过向党委报告发现的重大、突出、共性问题,全面行使检察和公益职能。
两个指导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跨地区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案件的协商联合处理机制。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率,在一案审结和生态环境恢复方面取得良好成效。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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