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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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路路)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提高陕西省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规定,生活津贴的调整仍按《关于调整降低60年代职工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陕劳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进行。补贴范围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1958年以后因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裁减的工人;1957年底前,他参加了这项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他从外省减下来,回到陕西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厅管理。
通知规定补贴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40%)的,每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含医疗费50元);2.连续工龄不满10年不满15年(原标准工资的60%)的,月生活费调整为506元(含医疗费50元);3.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70%)的,月生活费调整为676元(含医疗费50元);4.连续工龄满20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100%)的,月生活费调整为1010元(含医疗费50元)。
根据通知,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调整六十年代职工成本效益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由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分配。对纳入建筑业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生活补助由建筑业劳动保险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而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津贴的调整和发放;上级机关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调整发放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原单位所属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20世纪60年代其他省份回陕落户,精简调整职工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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