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反家暴实施办法征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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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夫妻吵架中的“不安定”或家庭成员间的“小矛盾”。从现在起至6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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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孩子不听话,考不好,家长不同意就把“小黑屋”关了,对吧?未婚同居暴力不是“家暴”?遇到家暴怎么办?修订草案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虐待、恐吓、侮辱、诽谤、威胁、盯梢、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行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文明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任何人都有权报案
遭受家暴应该给谁打电话?根据修订草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可以向施暴者或受害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帮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和处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a)调解,阻止家庭暴力,批评和教育肇事者;
(二)告知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
(三)协助报案、医疗、伤害鉴定、收容救助等;
(4)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并有权在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s2/]政府部门不应“糊涂”[S2/]
面对家暴,不要做沉默的羔羊;面对家暴,学会说“不”。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修改后的草案指出,政府部门不应该“混为一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同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投诉受理、跟踪和转介制度。
首先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帮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理。
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编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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