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西安市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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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Xi宝安区第十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开幕。现提请审议《Xi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Xi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重点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不仅有利于节约资源,也有利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修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督执法等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机动车经过维修或者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物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和复检。经复查,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是机动车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并上路行驶的重要条件。修订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使用的检验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如实登记车辆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保存排放检测档案;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检测数据和图像数据,接受远程监测等。,使整个检查过程体现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和采样,创新工作方法,《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集中停放维护区域内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管和采样,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控、摄像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管和采样。被检测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检测,如实反映情况。”
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编码和登记。与机动车相比,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管仍相对滞后,加强监管迫在眉睫。为此,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进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编码规则,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发放环保标志。”
编辑:田原
标题:(要闻)西安市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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