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新闻]《陕西省水文条例》2019年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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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网讯1月1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下水的监测和管理不包括在内
考虑到2015年制定的《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对地下水监测管理做出了规定,表决稿适用范围不包括地下水监测管理。
表决稿规定,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的基本水文站和地下水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站网的规划和建设有明确的要求
为避免重复设站和浪费公共资源,表决稿规定,水文站网规划应根据河湖水库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同时,表决稿规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包含水文监测要素的站,加强与水文机构的沟通协调,优化规划布局,不再在现有水文站覆盖范围内规划建设相同或相似的监测站,避免重复建设。
明确水文监测数据的统一采集和传递系统
表决稿明确了水文监测数据的统一汇交制度,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汇交方式和时限。
表决稿规定: (一)国家基本水文站的监测数据由设区的市级水文机构汇总后报送省级水文机构;(二)重要引(退)水出口、年排污量10万吨以上的河道排污口、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分界断面的监测数据,由监测单位整理后报送省级水文机构;(三)从事水文监测的其他单位的监测数据,经监测单位整理后,应当报送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
明确水文监测设施的范围
根据表决稿,新增水文测量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索道、测量船、测量船码头、监测站点、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
明确细化水文监测河段的保护范围和水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表决稿规定,水文监测河段的保护范围为: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之间的面积不小于500米;沿河有堤防的河段为河道两侧河岸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段以河道两侧水文监测设施建(构)筑物外20米为界。
规定水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为监测站点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
关于增加水文机构公开报告和执法检查职责的规定
根据表决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到破坏,有权向当地水文机构报告。同时规定,水文机构要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加强执法能力和队伍建设,及时查处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孙倩)
标题:[陕新闻]《陕西省水文条例》2019年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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