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每供应一头猪收10至30元回扣,陕西晨阳牧业销售总监受贿250万余元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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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健
每卖出一只生猪,就会收到10元到30元不等的回扣。就这样,陕西杨晨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晨畜牧)销售总监王林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收受贿赂252万余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详细情况。
据公开信息,杨晨畜牧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金1.6亿元。公司是一家以养猪和饲养商品猪为主的企业。下设16个分公司、子公司和8个直属养猪场。根据interface news访问的公众信息,相关分析报告指出,受环保政策影响,2016年和2017年生猪市场表现良好,2016年猪肉价格创历史新高。
2018年5月9日,杨晨畜牧举报称,公司销售总监王林利用职务之便,向经销商和销售人员索要并收受财物200多万元。201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那时起,王林和陈娟,该公司的销售后办公室,已陆续抵达该案。2019年3月19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林、陈娟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向汉滨区法院提起公诉。
汉滨区检察院称,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林担任陕西杨晨畜牧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掌握生猪买卖权。被告人陈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与销售处合伙,向生猪经销商和销售人员收受贿赂共计280.9246万元。其中,王林、陈娟收受经销商、业务员共计25.6035万元贿赂,陈娟收受5.338万元。
此外,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2018年8月8日,杨晨畜牧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王林任职期间违法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下:王林在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任职期间的违法经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8676139.77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3708031.12元,间接损失4968108元。
事发后,王林返还225.7872万元,陈娟返还5.62万元。
被告人王林对起诉书中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声称自己已经很久不记得犯罪了,因此请求法院核实受贿数额。被告陈娟对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
汉滨区法院经审理发现,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王林担任杨晨畜牧公司销售总监,掌握生猪买卖权。被告人陈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与公司销售处合伙,从生猪经销商和销售人员处收受贿赂共计252.991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林、陈娟共同从经销商和销售人员处收受贿赂共计21.234万元,被告人陈娟收受贿赂共计5.338万元。
根据本案的判决,王林和陈娟收受的贿赂来自公司的杨晨畜牧客户或销售人员,每头猪的回扣大多在10元至30元之间。
被告人王林供认收受他人索取的贿赂,他人主动给他的。行贿的销售人员有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经销商客户有曾某某、王某某、傅某某等人。
其中,客户傅某某的证词显示,2016年8月和9月,杨晨畜牧场压猪,他和王林谈了买小猪的事。王林提出买小猪给20元或者10元的回扣。每次在杨晨买完猪后,王林基本上每头猪给他报10元。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31日,傅某某在杨晨公司共采购商品仔猪和育肥猪72544头,将48笔资金转给王林,总金额743700元。
杨晨畜牧销售人员李默佳作证称,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在杨晨公司工作,主要销售二元种猪。王林每人收到钱30元,他给王阿林总共回扣71350元。另一位销售人员刘某某说,2016年,他在杨晨公司卖种猪,王林让他给每头猪30元钱。他一共给王林转了2.45万。
汉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林作为杨晨牧业的销售总监,利用为客户提供便利、划分区域、将销售任务分配给公司销售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便利。金额巨大。被告作为牧业的后台,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王林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
2019年11月20日,汉滨区法院裁定被告人王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陈娟因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被判处8个月监禁,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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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每供应一头猪收10至30元回扣,陕西晨阳牧业销售总监受贿250万余元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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