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新建住宅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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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午,记者从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办法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条例旨在解决儿童上学难的问题。
幼儿园和中小学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省司法厅副厅长姚表示,《办法》重点规范了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建设管理、土地使用保障和法律责任。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规范了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镇新建住宅区幼儿园的建设要求。明确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要考虑城乡人口流动性、学生年龄特征和成长规律、当地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招生的原则。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公开征求意见,规划的依据和内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分别规定了城镇新建住宅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总体规划。明确规划建设居民不足的居住区和不符合学校建设标准的小型居住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周边地区适龄儿童的需求,统筹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确保学位供应充足,满足学生就近入学的需求。
新住宅区规划中的“五个同步”
姚表示,《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开发建设一期居住区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明确,中小学幼儿园的退出和恢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退出方案应当征求学生家长、学校师生、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合并,先建后退。合并后,原有的校园建筑应优先保证当地教育的需要。
省教育厅副厅长王子贵表示,这些措施是进一步加强陕西省教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刚性约束。在明确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项规划的过程中,有四个重要环节。第一,同级政府要审查;二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三,应报区市政府批准;第四,要报省政府备案。而且要明确专项规划的变更也要履行上述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新建住宅区不按规定建设,学校不批准
王子贵表示,《办法》将通过项目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不”限制性条款,进一步加强配套设施的衔接和整合,强化城市居住区学校的部门责任。新建住宅区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交付使用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这些硬性约束将坚决维护学校专项规划建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王子贵说,目前,各级都在编制新一轮的国家土地空房规划。随着《办法》的实施,省教育厅与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启动了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将确保完成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任务。
姚说,《陕西省教育督导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实施教育督导、适用结果和法律责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柏彦表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已完成第五批省级督学的选拔任用工作,计划在年底前分批培养新的省级督学和省级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督导机构将按规定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定期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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